第一条
为保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印章包括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手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本协会印章,应由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批准;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会长、秘书长批准,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1、本协会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协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本协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获得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