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政策送万企” — 全省稳外贸政策宣讲培训材料汇编5
作者:   日期:2019-04-08

青岛海关政策宣讲材料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将结合近期出台的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关总署《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针对企业重点关切,介绍一下海关业务领域有关的稳外贸政策措施。

  一、《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2018年10月14日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从“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四个方面明确了20条具体措施。

  (一)在“减单证”方面,按照“能取消的就取消、能合并的就合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就退出口岸验核”要求,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由86种减至48种(现已完成),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依托“单一窗口”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二)在“优流程”方面,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动关检业务融合“查检合一”;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直接获取市场监管、商务部门的企业工商注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用于报关单位备案登记;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扩大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增信担保改革试点(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青岛海关作为9个首批试点海关已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启动关税保证保险改革,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是海关联合保险公司全新开发的保险产品,既是海关首次引进保险产品作为新型担保方式,也是保险行业内第一个以政府机关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产品。关税保证保险是指进出口企业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保险担保的形式实现货物“先放行后缴税”,现在已有人保、太平洋保险和中银保险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具体做法是企业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关税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人承诺函》,送海关审核备案后就可以办理。通过这项政策,既可以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又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并且无需占用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节约了占用资金比例,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都可享受这一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将进口铁矿“先放后检”监管模式推广到锰矿、铬矿、铅矿、锌矿等矿产品领域;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三)在“提时效”方面,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和口岸查验智能化,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和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实施“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精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善并拓展加贸保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功能;推进口岸物流信息和海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四)在“降成本”方面,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范围,全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

  二、《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

  为持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海关总署2019年3月15日印发《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方案》明确2020年前将分步推广实施“两步申报”和“两段准入”申报和监管改革。

  (一)“两步申报”。

  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企业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第一步凭提单概要申报即可提货,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第一步提货申报,

企业凭提单信息,提交满足口岸安全准入监管需要等必要信息进行概要申报,无需检查的货物即可提离,涉税货物需提供有效税款担保。

第二步完整申报,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合格评定、海关统计等整体监管需要的全面信息及单证。

基本流程:

舱单提前传输—第一步提货申报—准入检查/货物提离—第二步完整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放行/结关。

  “两步申报”通过简化口岸环节申报内容、降低审核要求,使企业能够快速便捷地提取进口货物,缩短货物滞港时间,有效缓解口岸通关压力。实施“两步申报”的同时,继续保留现行“一次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

  (二)“两段准入”。

  将准予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视为口岸放行,以口岸放行为界,根据进口货物“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合格入市”监管。

在卡口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在“准许入境”监管中,对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合规提离;对无需等待检查结果可予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附条件提离,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须及时召回。

在卡口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

  根据前期调研,目前进口货物检查作业中,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的约占26.6%,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的约占73.4%,这意味着此项改革实施后,绝大多数进口货物的监管风险处置将转移至口岸放行后,能够有效减轻口岸压力,促进口岸快速通关放行。

  三、《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按照商务厅要求,下面就国务院2019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做逐条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新设特殊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特殊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特殊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我省特殊区域10个,包括7个综合保税区、2个保税港区、1个出口加工区;2018年全省特殊区域实现进出口1852.5亿元人民币,占全省同期外贸总值的9.6%。

  《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围绕当前制约综合保税区发展的“痛点”“堵点”,着力解决区内外“政策倒挂”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1.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自2016年11月起先后两批在全国24个特殊区域开展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在政策设计方面有两个创新:一是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获得抵扣。二是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用于抵扣。基于这样的政策设计,特殊区内的企业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同时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业务不受影响。此前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抵扣,割裂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解决了长期困扰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痛点问题,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2.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按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意见》提出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综合保税区获批之日,提早释放政策红利,有利于企业早入区,早投产,早见效。

3.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目前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须满足有关条件且报批,《意见》允许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也就是说不设条件、取消审批,释放企业产能,提高效益,助力区内企业更好地统筹两个市场。

4.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IT类等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

5.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对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外发加工、保税展示展销等业务,一次性赋予企业相关业务资质,海关实施顺势监管。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新“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便于企业更好地自律管理,自主经营。

  (二)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6.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区内进口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解决了长期以来研发业务进口货物、物品无法申领许可证,或申领耗时长、手续繁琐的问题;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切实解决了研发企业核销难的问题,同时也给海关核销提供了政策依据。

7.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融合综合保税区创新平台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凝聚改革合力,提升创新竞争力。

8.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体现政策倾斜,引导更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向区内聚集,便于形成规模效应。

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按现行规定,包括区内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进口医疗器械需要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意见》提出在境外入区环节取消相关手续,待上述设备进入国内销售、使用时再按规定办理,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研究、吸收和利用,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三)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10.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货物、物品入区需办理正常出口报关手续,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内与区外之间的物流效率,提高物流成本。《意见》提出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免于办理报关手续,实现便捷进出区,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11.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通过利用“单一窗口”等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对保税货物间的流转,由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信息,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逻辑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海关监管效能。

12.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突破现行的进口汽车“落地征税”政策,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汽车进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进一步扩大进口、拉动内需的具体举措。

13.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便利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保税存储、展示,进一步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吸引境外文物和文化艺术品回流。

  (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14.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区内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有利于区内产业向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延长制造企业产业链,提升企业竞争力。

15.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有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1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这是海关总署深化关检业务融合推出的一项重要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生物制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检验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实行“先入区,后检验”,提高通关效率。

  (五)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17.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关区进出口的大型设备,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解决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等新型业态的发展。

18.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并且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目前仅适用于杭州、郑州、青岛、威海等37个试点城市及跨境综试区城市。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19.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赋予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与加工制造企业同等优惠政策,体现国家鼓励区内企业在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发展,促进区内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20.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在铜、铝、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已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将期货保税交割的商品范围扩大至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大宗战略商品,提高我国在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定价话语权,服务人民币国际化。

21.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将自贸试验区中与特殊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在所有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进一步拓展综合保税区的改革创新空间,最大范围释放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红利。

  附:创新多元化担保形式

  附件

  创新多元化担保形式

  自2017年以来,海关逐步开展多层次的多元化担保,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担保;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同业联合”“银关保”等企业增信担保;全面推行关税保证保险。

集团财务担保: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为其成员单位办理海关汇总征税、征税要素类涉税担保。

企业增信担保

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为其向银行提供担保等增信方式,取得银行的税收保函,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汇总征税、征税要素类涉税担保。企业增信担保的第三方机构可为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同业优质企业和平台企业等。目前海关已经接受“银关保”、“同业联合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增信担保。

关税保证保险:

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国海关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改革,一般信用以上的进出口收货人均可以通过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类等涉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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