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加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区跨境电商产业跨越式发展,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企业利用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用于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园区发展、人才培育、金融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
第二条 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企业主体
(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含,下同)的,按照1美元给予0.04元标准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按照0.05元、0.06元、0.07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租赁监管仓库。企业租赁新区海关监管仓库,按照0.5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补助。
(三)支持建设和使用海外仓。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鼓励青岛自贸全球新消费体验中心发展,每入驻一家新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体验中心1元/平方米/天的补助,全年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在新区其他区域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五)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全面支持1210、9610业务,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每年新增通关100万单给予10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为新区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收入额5%给予奖励,每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对其配备的查验等通关公用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支付的第三方公民身份认证费等通关费用,按照每票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四条 建设跨境电商物流
(八)支持发展国内现代物流。鼓励企业开展9610出口业务,对货物陆运距离超过400公里、600公里、800公里的,分别按照0.55元/公里/标准柜、0.65元/公里/标准柜、0.75元/公里/标准柜,给予陆运费扶持,每个企业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区设立中心仓,对其通过陆运调拨至其他口岸的陆运费给予全额补贴。
(九)支持开展国际物流业务。鼓励企业以9610方式出口,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单邮费实际费用25%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发展跨境电商园区及培养人才
(十)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园区。鼓励跨境电商园争创省、市示范园区,经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向园区聚集,新入园企业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奖励。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和创客的办公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培养跨境电商人才。鼓励新区高校设立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专业培养跨境电商从业人员,每年毕业学生在新区就业30人以上的高校,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在新区企业设立教学和实训基地,对高校派到跨境电商园进行跟岗实习的学生、教师分别给予30元/人/天、50元/人/天补贴;进行顶岗实习的,每派一名学生给予高校600元奖励。鼓励新区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面向个人开展培训的,培训班次3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50人以上,给予每人2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向企业开展培训的,培训班次1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30人以上,按年培训费的30%给予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机构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发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十二)支持引进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对新设或迁入新区,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创新服务。对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供应链企业开展融资业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的供应链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贷款业务。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区内贷款利息支出,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在西海岸新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海岸新区多个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关于印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44号)中关于促进现代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四条意见同时废止。